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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現場檢查與檢測質量控制措施
1、現場檢查檢測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。
2、應根據與委托人(單位)共同確認的檢測鑒定方案進行現場檢查檢測,做到應查盡查,不缺項漏項。
3、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,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;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。
4、應及時、準確記錄檢查檢測的原始數據,不得隨意涂改、杜撰,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。 不得向無關人員傳播資料和數據。
5、當發現檢測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,應進行補充檢測。
6、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后,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的局部損傷。修補后的結構或構件,應滿足原結構或構件承載力的要求。
二、鑒定報告的質量控制措施
(一)應依據相應的鑒定標準編寫鑒定報告,包括(不限于)以下內容:
1.從設計文件、質量證明文件等圖紙資料中采集的內容。
2.無法檢測但對鑒定結論有影響的內容(如根據建設期標準圖、標準做法或經驗予以確認,宜在報告中說明)。
3.房屋建筑概況——按照房屋建筑實際情況及設計圖紙分別編寫。
4.鑒定的范圍和內容——現場實際檢查檢測的項目。
5.檢測鑒定的依據和設備——鑒定工作所依據的標準、規范、規程和使用的儀器設備(應注明儀器編號)。
6.現場檢查檢測結果——應如實反映房屋建筑的檢查檢測結果。
7.驗算分析——應如實客觀的反映驗算分析結果,并說明所采用計算軟件的名稱、版本號、編制單位等。
8.鑒定評級——按所依據標準、規范、規程和驗算分析結果,分步逐級對照各項指標進行鑒定評級。
9.鑒定結論及處理意見——按鑒定評級結果和相關法律法規做出鑒定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。
(二)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
應當使用自己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所統一制發的文本,在封面、鑒定結論、騎縫三處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,并有現場鑒定人員、編寫人、審核人、簽發人簽字方為有效。
(三)鑒定報告應有發放記錄。